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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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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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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9版)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6、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六)、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具有主题投资风格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9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关于国金证券(代码:600109 )的处罚说明

      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2014年11月,我局对你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核查,发现你部存在以下问题:一、2010年至2013年2月期间,你部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合规管理缺失;二、2013年、2014年,你部未按照我局证券营业部例行检查通知的要求报告2011年至2013年信托计划等产品的代销情况。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江苏三友(代码:002044 )的处罚说明

      A .2014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1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49万元至3,425万元。201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为2,910万元;2014年4月4日,公司披露2013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625万元。201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623万元,与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相比,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陆尔穗、总经理盛东林、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坚、时任财务负责人帅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B. 2015.5.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军)

      经查明,陈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陈军通过其控制的“陈军”、“陈迁”账户买卖“江苏三友”股票。2012年5月2日,上述账户共持有“江苏三友”股票11,220,976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04%。其后,在5月10日-5月11日、5月24日-6月1日、6月5日-9月11日、9月14日-9月17日期间,“陈军”、“陈迁”账户所持“江苏三友”股票均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2012年7月10日所持比例最高,达到5.347%。“陈军”和“陈迁”账户合计持有“江苏三友”股票超过该公司总股本5%期间,陈军未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陈军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开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陈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3.关于五粮液(代码:000858 )的处罚说明

      2015年4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叶伟泉先生股票账户以27.92元的价格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6,000股,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82,519股,其减持股票的行为系由其家属操作所致。201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叶伟泉先生本次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之规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已经作出公告澄清,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且公司拥有完整的规章和流程以及团队继续保持正常经营,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4.关于东吴证券(代码:601555 )的处罚说明

      A.2014年5月21日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东吴证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杨庆林、资本市场部员工池梁在询价敏感时间段与夏嘉斌私下电话联系,夏嘉斌控制的“海富通富诚1号同享共赢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与发行价相同,且最终获得配售。

      B.2014年5月27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在承销上海良信电器项目过程中,资本市场部的杨庆林、池梁在询价敏感时间段与某个人投资者电话联系,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投资产品参与报价并获得配售。

      C.江苏证监局发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前端资金控制。二、部分业务人员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规则不熟悉,出现异常后报告不及时。三、内控审核把关不严格,没有及时识别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因此,2014年12月22日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监管关注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5.关于华泰证券(代码:601688 )的处罚说明

      A.201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就此事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B.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2015年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我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

      C.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为1名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与该客户签订《保证书》,承诺提供他人信用账户供其使用(未实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表明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2015年4月24日安徽证监局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6. 关于兴业证券(代码:601377 )的处罚说明

      A.兴证期货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 [2014]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采购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监管局在对公司所属大连营业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营业部员工陈晶使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人孟宪伟知悉此情况后未加以制止,并参与了期货交易;营业部负责人孟宪伟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上述行为暴露出你公司在营业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构成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局现要求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全面梳理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有效执行居间关系审核流程,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B.兴全基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睿众”)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的[2015]3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认为,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2014年7月29日,兴全基金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对于以上异常情形,兴全基金、兴全睿众未对特定6号、特定25号的异常交易保持足够警觉,也未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0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股票指数+20%*中国债券总指数;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9月15日;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06月30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重要提示:

      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释义”部分对法规版本进行了更新;

      3、“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4、“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5、“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

      6、“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

      7、“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6月30 日;

      8、“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更新;

      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更新;

      10、“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资料寄送服务更新;

      11、“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其它应披露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