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批准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第三季度业绩。
1.3 公司负责人楼定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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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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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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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2015年1-9月,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790.40亿元,同比增长15.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1.79亿元,同比上升13.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0.54亿元,同比增长20.39%,完成2015年三季度预算指标。
报告期内,上海医药入选《财富Fortune》(中文版)发布的2015最受赞赏的中国医药制造业公司第三位;入选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评选的2014上海企业100强第18位、上海制造业50强第8位;入选中国品牌研究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品牌500强第55位。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项目正常进展,新增两个品种的临床批文5个,两个品种申报生产批文2个,两个品种申报临床批文4个。
2015年1-9月,本公司医药制造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88.84亿元,同比增长6.93%,毛利率49.73%,扣除两项费用后营业利润率为12.79%。其中60个重点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49.48亿元,同比上升11.66%,占工业销售比重55.70%。
重点产品中预计全年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大品种有24个,2015年1-9月,其中增速前五名产品的平均增速为46.95%,增速后五名产品的平均增速为-7.96%,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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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9月,本公司医药服务业务中,医药分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98.24亿元,同比增长16.00%,毛利率5.92%,扣除两项费用后营业利润率为2.74%;药品零售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05亿元,同比增长14.00%,毛利率15.48%,扣除两项费用后营业利润率为1.31%。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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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90,403户中,A股87,983户;H股2,420户。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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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2014年3月13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4月4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4年4月13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6月23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年8月18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93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年10月22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2014年11月7日的通知书。2014年12月5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年12月19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年1月9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月19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年3月4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年5月8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1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
2、2014年6月18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2012年11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申请在第5 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现该事宜仍处于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
3、2015年8月17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简称“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回春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 “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99.7万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虚假宣传给厦门中药厂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回春医药火车站店和回春医药连带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州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片仔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福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9月22日,福州中院裁定驳回片仔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详见本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公司公告临2014-001号)、《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4-012)、《承诺解决进展公告》(公司公告临2014-017号)、《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5-016号)和《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5-023号)。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定波
日期 2015-10-29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15-035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聘任沈波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其任期将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沈波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①独立董事意见:
⑴经审核沈波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沈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
⑵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事项,其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②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
电话:+8621-63730908
传真:+8621-63289333
邮箱:pharm@sphchina.com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沈波先生简历
沈波先生,1973年3月出生。上海建材学院会计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已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现为本公司财务总监,并在本公司附属公司兼任董事职务。自2015年8月起至今担任天大药业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455)非执行董事,自201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1349)非执行董事。曾任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等职。
沈波先生于2014年11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沈波先生与本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截止目前,沈波先生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71,700股。
公司代码:601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