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200 公司简称:江苏吴中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唯一、姚建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承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素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备注:上表数据是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相关股东名册信息而编制。2015年9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确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到账,本次会计报表中已相应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3日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披露了发行完成后,截至2015年10月13日(股份完成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可见公司于205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万元
■
货币资金变动原因说明:9月份公司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变动原因说明:处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变动原因说明:收到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货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子公司江苏中吴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往来款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上年度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在建工程变动原因说明:吴中医药仓储物流中心仓库投入使用转入固定资产。
应付票据变动原因说明:期末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应付职工薪酬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支付2014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变动原因说明:缴纳2014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
应付利息变动原因说明:支付到期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利息。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比年初增加。
其他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偿还到期的短期融资券。
长期借款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吴中大厦经营性物业长期贷款和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借款增加。
预计负债变动原因说明:支付2014年末预计的诉讼赔偿款。
其他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说明: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可能发生的回购义务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
资本公积变动原因说明:因发行限制性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产生的股本溢价确认资本公积。
库存股变动原因说明: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可能发生的回购义务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同时确认库存股。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万元
■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因确认的房地产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引起确认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较上年同期下降。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按会计政策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引起。
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收到平江区政府定销房项目合作收益3000万元。
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对外捐赠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的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万元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房地产项目投入比上年同期下降,且本期房地产项目仍在投入阶段,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数。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收到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建造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下降。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1-9月发行限制性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股东投资款。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整体部署,为扩展核心产业业务规模、提升新药研发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结合当前资本市场的状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具体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16日及2015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已于8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4号)《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发行、验资、证券登记等相关工作(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015)。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4月10日,公司发行了1.5亿元期限一年的短期融资券。
截止本报告期末,短期融资券已全部清偿完毕。
3、报告期内,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项目的Ⅲ期临床试验”已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累积开展了540个入组病例的试验(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仍处于三期临床试验阶段,正在按计划顺利开展包括“协助各临床中心的研究者管理在研受试者,继续完成剩余试验任务;完善相关评价资料,对全部原始试验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完善病例报告表并进行回收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4、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投资收益的公告”。
5、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6、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7、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8、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复牌提示性公告”。
9、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0、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1、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12、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13、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4、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5、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6、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7、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8、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
面积单位:平方米
■
注1:2010年5月24日本公司与蒋晓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所持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42%的股权转让给蒋晓华,协议约定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蒋晓华仅享有位于宿迁市“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的收益权,其他股东享有除“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收益权之外产生的利润。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了江苏中吴置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决议,增资事项已于报告期完成,蒋晓华仍然仅享有位于宿迁市“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的收益权,其他股东享有除“苏苑花园”南侧86.5亩土地收益权之外产生的利润。
注2: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阊分公司在位于苏州市金阊区富强路西、黄花泾河东编号为苏地2010-G-18的国有建设用地为政府建设定销商品房项目,该项目系与其他方合作开发,该项目获得的收益或产生的亏损由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享或承担。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唯一
日期 2015-10-29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