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腾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辛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晓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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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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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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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015年4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等发行公司债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28亿元,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20亿元;2015年4月23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的相关事宜。
2015年7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上述公司债分二期发行,其中: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7月31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票面利率为5.18%/年;第二期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8月13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3亿元,票面利率为5.40%/年。
2015年7月30日,非公开公司债20亿元人民币的发行已全额完成,票面利率为8%/年,并于2015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债券发行登记。
2、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2015年5月11日,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5年6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2015年10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无条件审核通过。
3、2015年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015年9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等发行公司债的相关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20亿元;2015年9月17日,公司2015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的相关事宜。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非公开公司债正在募集发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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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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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 光 城 公告编号:2015-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