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金跃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戚海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秦烨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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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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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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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汇兑损益影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回款情况较好,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购建新设备支付的现金本期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上市发行募集资金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跃跃
日期 2015.10.29
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15-035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2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23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3元,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07元。
●股权登记日:11月4日
●除权(除息)日:11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11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5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11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3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2,3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 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10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10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107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3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
2、除权除息日:2015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 5 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江苏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同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庞华有限公司、良亿有限公司、优立管理有限公司。
2、除以上 5 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726382
联系传真:025-52726382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3066 公司简称:音飞储存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