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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3人,其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董事赵海英、DACEY John Robert分别委托董事孟兴国、董事长康典,独立董事方中、赵华分别委托独立董事陈宪平、王聿中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康典先生、总裁万峰先生、总精算师龚兴峰先生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孟霞女士保证本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 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3 其他主要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

      1. 投资资产包含独立账户中相关投资资产。

      2. 2015年前三季度,本公司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946.23亿元,其中保险营销员渠道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407.84亿元,银行保险渠道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448.04亿元,服务经营渠道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79.39亿元,团体保险业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10.96亿元。

      3. 退保率 = 当期退保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长期险保费收入)。

      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年化总投资收益率为8.7%,年化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卖出回购利息支出)/(月均投资资产-月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月均应收利息)×365/273。

      2.4 报告期末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

      1.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全部A股和全部H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其他参与者持有。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则并不要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或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3. 本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于2014年12月12日完成以所持本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的宝钢集团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将其持有的预备用于交换的共计165,000,000股本公司A股股票及其孳息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名义持有,并以“宝钢集团-中金公司-14宝钢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及公司股东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本公司委托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引发的纠纷,相关情况如下:

      为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达成协议,由本公司向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1.7亿元及利息,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1.7亿元及利息。报告期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报告期内,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典

      2015年10月30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36号

      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赵海英、DACEY John Robert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孟兴国、董事长康典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方中、赵华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陈宪平、王聿中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董事8人,董事吴琨宗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会议,董事赵海英、DACEY John Robert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孟兴国、董事长康典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方中、赵华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陈宪平、王聿中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康典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请参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挂网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挂网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增资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六)、(八)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监管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直接控制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方,由于公司持有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资产”)99.4%的股份,因此,新华资产构成保监会监管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拟定了其与新华资产2016年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拟签署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构成公司与新华资产在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的日常业务。该等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具体交易条款系根据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订立,预计交易总额上限合理,有利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审议《关于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增资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可能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增资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CAMPBELL Robert David、陈宪平、王聿中、张宏新、赵华、FONG Chung Mark(方中)

      2015年10月30日

      A股证券代码:601336 A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15-037号

      H股证券代码:1336 H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会议的召集、主持情况及表决方式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董事长康典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现场出席及电话会议方式参会10人,董事赵海英、DACEY John Robert、赵华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现场出席及电话会议方式参会4人,监事长王成然、监事陈小军、朱涛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成立新华保险慈善基金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注: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本次会议补充公告,新华保险慈善基金会的名称拟变更为“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最终名称以相关监管机关核准结果为准。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刚、奚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336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