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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尹纪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江桦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江桦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2015年半年度公司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数413,756,35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41,269,065股。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按同口径计算为0.2008元/股,本期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上年同期增长61.4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4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5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2015年6月25日公司债券首期发行完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票面利率为5.37%。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完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票面利率为4.44%。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2015-073号)和(2015-104号)公告。

      2、现金收购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1%股权事项

      2015年5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郭广友等131名自然人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郭广友等131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1%股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2015-051号)公告。

      2015年6月,公司向郭广友等131名自然人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完成了工商变更并将黑龙江电信国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3、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2015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5年9月11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放弃同比例优先认购权由亨通集团以自有资金向亨通财务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亨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3亿元变更为5亿元。新增的注册资本2亿元由亨通集团按照每一份注册资本1.13078元的对价进行购买,共出资22,615.60万元(其中2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2,615.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亨通集团将持有亨通财务公司58%股权,公司将持有亨通财务公司42%股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2015-088号)公告。

      目前,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已获得银监部门的批准,亨通集团暂未履行出资及办理工商变更。

      4、设立全资子公司亨通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海洋”)

      为加大海洋通信、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能源开发系统的研发与市场拓展,致力为客户提供系统的海洋通信、海洋环境监测、海洋能源开发等领域解决方案与服务,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亨通海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海底光纤、海底光缆、海底电缆、海底光电复合缆、特种光缆及附件的设计开发与制造、技术工程、咨询与服务,国际、国内海底电缆及光缆系统的施工、维护、修理,海下管线或其海下工程的调查和勘察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2015-093号)公告。

      目前,亨通海洋已完成工商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5、员工持股奖励事项

      2015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5年9月11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员工持股奖励方案》。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奖励方案》相关内容,公司委托苏州信托设立了“苏信财富?华彩H1503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华彩H1503信托”)。2015年9月14日,公司将2013年和2014年的奖励基金共计31,759,957.77元汇至华彩H1503信托专用资金账户。2015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苏州信托通知,华彩H1503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购入本公司股份1,333,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平均价格约为23.248元/股,共使用30,998,317.23元资金。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披露的(2015-097号)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纪成

      日期 2015-10-30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10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建林先生主持,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在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5-107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10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卫兴先生主持,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审议通过了《2015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同意公司对外报送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10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全面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在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充电设备系统集成和充电桩系统解决方案等相关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领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次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合作双方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设立亨通清研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具体条款以双方届时另行签署的相关出资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5年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汽研院”)成立于2011年7月,是由清华大学和苏州市政府共建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是一所面向汽车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技术企业孵化的综合性产业研究院。主营业务包括:技术研发、产业服务、金融服务和企业孵化等,致力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服务。

      清华汽研院聚焦汽车“安全、节能、环保”三大主题,围绕新能源汽车电子与控制、汽车NVH与轻量化设计、汽车材料与制造、汽车产业宏观发展战略等领域,联合共建开放式科研平台和检测平台,为行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咨询等综合服务。与地方政府合作成立科技发展公司和创投基金公司,利用科技与金融杠杆,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科技企业孵化。

      (二)协议签署情况

      2015年10月30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该协议尚待双方正式签署。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

      (一)合作内容

      1、双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亨通清研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亨通清研”,以工商核名后的名称为准)。

      2、定位:亨通清研作为亨通光电的研究机构,为亨通光电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战略布局和发展提供行业研究、技术支持、产业资源整合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3、功能:搜集相关产业情报,研究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与战略路线图,参与制订和完善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充电桩等相关行业标准,研究攻克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相关核心技术,挖掘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潜在商业机会,探索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创新商业模式。

      4、清华汽研院依托现有充电设备和电机控制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技术基础的优势,吸引高素质人才,协助亨通光电组建亨通清研团队,在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充电设备系统集成及充电桩系统解决方案等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方面提供必要资源和技术支持。

      5、清华汽研院负责提供场地及办公资源,并与亨通光电合作建设必要的软件与硬件开发基础平台,亨通光电负责提供产品验证所需人员、设备及资金支持。

      6、组织架构:名誉院长由清华汽研院委派,执行院长由亨通光电委派,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另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和技术专家委员会。

      7、股权架构:首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亨通光电占75%股权;代表清华汽研院的出资机构占25%股权。

      (二)知识产权与保密

      1、双方合作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在合作之前所形成的归原持有方所有;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归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共同拥有的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一方要求用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和权益。任何一方不得以双方合作的名义从事与业务领域无关的商业活动。如确实需要在商业性宣传中单独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或使用另一方其它与合作无关的成果,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4、双方均需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及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三)其它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合作项目的协议文本,由双方另行签订并组织实施。

      2、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协议期满前半年,双方对是否需要继续合作再行商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的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使公司能够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在新能源汽车控制系统、充电设备系统集成和充电桩系统解决方案等相关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领域建立长远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校企各方的优势,帮助公司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战略布局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结成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虽明确了合作的形式及内容,但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以及成效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487 公司简称:亨通光电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