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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承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慧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自2012年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分别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集团”)开展出口、内贸、融资租赁业务合作。2014年9月,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对索日集团的到期债权全部出现逾期,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就逾期具体情况发布了公告。随后,公司同索日集团进行了积极沟通和协商,探讨了各种债务清偿方案,并对原业务项下保证人的资产、其他担保资产开展了尽职调查,多次协商还款方案和敦促落实还款措施,但因债务人的诸多原因,未能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公司损失,2015年3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索日集团及相关担保人提起了诉讼。目前,案件进行了证据交换,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经于2015年10月12日起停牌。2015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商讨并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工作。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就解决与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中就解决措施、时间安排等作出了说明,承诺全文详见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浙江国贸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已于2012年8月同本公司就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托管事项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向本公司支付了相应年度托管费用。经浙江国贸集团统计,其下属的除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12家从事外贸类经营的企业,2012年、2013年、2014年纺织品服装类的出口总额严格按照承诺函中的总量控制执行。浙江国贸集团及本公司也未出现其他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承江

      日期 2015-10-30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38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公司关于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再次补提专项坏账准备6331.19万元,合计计提坏账准备25171.77万元。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发布的2015-040《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公告》。

      三、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发布的2015-041《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决议于2015年11月16日下午2:0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见公司发布的2015-042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3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参加表决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5票,实参加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2、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公司关于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5票,实参加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索日集团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对索日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补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专项补提坏账准备。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40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自2012年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方”)及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供应链”)、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博特”)、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陆续分别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集团”)开展出口、内贸、融资租赁业务合作。2014年9月,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对索日集团的到期债权全部出现逾期,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专项计提了坏账准备。随后,公司同索日集团进行了积极沟通和协商,但因债务人的诸多原因,未能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公司损失,2015年3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索日集团及相关担保人提起了诉讼。2015年6月,公司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了专项坏账准备。现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再次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专项坏账准备。

      一、 本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索日集团目前的经营情况,同时考虑到索日事项处置的进展及不确定性,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再次补提专项坏账准备。

      2、本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金额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应收索日集团款项39787.92万元(未包含逾期利息),账面已计提坏账准备18840.58万元,本次拟再次补提专项坏账准备6331.19万元,本次补提后应收索日集团款项合计计提坏账准备25171.77万元,索日应收款项余值为14616.15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合计计提比例除东方浩业外均提高至75%;东方浩业因有价值较大的担保,本期按10%补提坏账,合计计提比例提高至55%;国金租赁坏账的计提按项目风险敞口1555.47万元为基数进行计提。

      二、 本次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应收款项坏账计提,减少公司2015年1-9月净利润6331.19万元,相应减少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214.53万元(东方浩业、供应链已资不抵债,亏损全额由母公司承担)。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索日集团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对索日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补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专项补提坏账准备。

      四、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补提后的财务数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的相关处理。同时,公司应继续对索日集团应收款项强化追偿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坏账准备做相应的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4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与原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到,因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对天健所多年来在审计工作中的勤勉尽职及对本公司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介绍

      大华所(原“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大华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最早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目前,大华所出资额1200万元,从业人员4000余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1000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21人;具有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外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能够提供国际业务服务的专业人员约100人;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14人;先后多人被中国证监会聘任为发审委委员。这些专家在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公司治理和战略管理咨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企业购并重组、IT审计和国际化业务等方面具有业内领先的水平。

      三、聘请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公司将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5-042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1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1.3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4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1.5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6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7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1.8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1.9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10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1.11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1.12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3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1.14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2日、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4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贸”)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股票已经于2015年10月12日起停牌。2015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036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商讨并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公司代码:600120 公司简称:浙江东方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