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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金瑞科技 编号:临2015-064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3日由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下午15:00在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六楼七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应亮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报告审计报酬为4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13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15-065)。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66)。

      由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应亮先生、张保中先生、覃事彪先生、李茂林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临2015-067)。

      表决结果: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5-06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上述议案二、三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65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0年开始一直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于2012年起聘任其为公司内控审计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 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一定年限的,应予以更换。鉴于天职国际聘任期限已满5年,为确保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职国际不再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控制审计机构。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47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3万元,共计:60万元。

      公司已事先通知天职国际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天职国际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由衷感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3年12月,是我国一批资深注册会计师投资创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由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与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来。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在北京市设立了管理总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等20余项执业资格。目前共有170位合伙人,近4000名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近1400名、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30名,60余位从业人员拥有境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更换理由充分。

      2、经审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4、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390 股票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66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财务”)现行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因业务需要,公司拟与五矿财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五矿财务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五矿财务存款,五矿财务向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及其它金融服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专业服务,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 由于公司与五矿财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五矿财务现行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因业务需要,公司拟与五矿财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五矿财务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五矿财务存款,五矿财务向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及其它金融服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应亮先生、张保中先生、覃事彪先生、李茂林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和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集团办公楼A座北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注册资金:3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外汇借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帐结算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五矿财务总资产66.77亿元,净资产46.84亿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26亿元,利润总额3.1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及依据:

      1、主要内容:

      (1) 服务内容:五矿财务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五矿财务存款,五矿财务向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及其它金融服务。

      (2)服务总额度及履行

      额度:公司存款金额在人民币6亿元(含)以下或五矿财务在经批准的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以内的授信。

      履行:各项存款业务或授信额度的使用方式和办法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予以确定,并依据各自的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的备案审批,不再另行逐笔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存款金额在人民币6亿元以上或五矿财务授信额度超过经批准的公司年度资金计划的,需另行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进行披露。

      (3)服务期限

      公司在五矿财务进行存款及公司申请使用五矿财务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间为三年,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定价原则及依据:

      双方承诺定价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任何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具体定价方法如下:

      (1)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

      (2)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利率及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收取的费用,按各具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其利率和费用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和费用。

      (3)结算业务的费用按商业银行同期结算标准执行。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此项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公司金融服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降低资金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专业服务,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67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置业”)。

      ●被担保人:与金拓置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与被担保人、向被担保人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金拓置业本次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不构成为关联方担保。

      ●金拓置业本次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限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5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担保事项概述

      金拓置业开发的“金瑞.麓谷科技园”项目,位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枫路69号。该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5年7月依法取得了湘新住建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外公开预售。在销售中,已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需要按揭贷款购房客户。为加快其产品销售以及银行按揭资金的回笼,金拓置业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共五家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客户的按揭贷款。

      贷款银行同意向购买上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即借款人)提供按揭贷款。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金拓置业应在每一贷款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时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为购房人(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被担保客户将根据约定为金拓置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00万元人民币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科技工业园内综合楼1楼。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及其物业管理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金拓置业开发的“金瑞.麓谷科技园”项目一期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该项目已于2015年7月依法取得了湘新住建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公开对外预售。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金拓置业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系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购买开发的“金瑞.麓谷科技园”项目一期产品的按揭贷款购房人。上述被担保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贷款银行基本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营业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集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倪立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营业住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雪松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营业住所: 长沙市新民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军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

      营业住所:长沙市五一大道6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波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

      营业住所:长沙市麓谷大道658号麓谷信息港A栋6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云辉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上述贷款银行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矿冶院”)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合同文本)。其主要内容为:

      (1)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放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并将两证收押债权人保管为止。

      (5)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拓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了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该担保事项,目的在于推进“金瑞.麓谷科技园” 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有利于规避后期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理,且被担保人将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担保事项的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权利与义务等合同条款约定明确、清晰,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该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4、公司董事会对该子公司拟进行的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该项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5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276.4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4%、7.04%。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90 证券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68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及财产保全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锂科”)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15,583,350元,违约金人民币1,648,282.61元,共计17,231,632.61元,以及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2015年9月21日,长远锂科就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山天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公司收到岳麓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93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覃事彪

      注册资本:4,980万元

      经营范围:研究、生产、销售二次电池材料及其它高效电池材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前进一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林俊颇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制造、销售:镍氢、镍镉、锂离子、手机电池、充电器、皮套、手机、模具、液晶显示屏、触摸屏及手机零配件。

      (三)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长远锂科与中山天贸分别签署了多份《湖南长远锂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由长远锂科分批向中山天贸提供钴酸锂、三元材料。合同签署后,长远锂科已按约分批向中山天贸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截止2015年9月17日,中山天贸仍欠长远锂科货款15,583,350元,并造成违约金损失1,648,282.61元,经长远锂科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上述欠款。

      为避免损失,2015年9月21日,长远锂科向岳麓区法院以中山天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长远锂科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583,3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1,648,282.6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岳麓区法院已就长远锂科与中山天贸合同纠纷事项立案。

      近日,长远锂科收到岳麓区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93号)。认为长远锂科申请合法,予以支持,并裁定如下:

      1、查封原告长远锂科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18号办公楼101号房屋(长房权证岳麓字第712266524号,面积2365.94平方米)和位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地号为预编4999904号,面积14859.95平方米);

      2、冻结被告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73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结1,730万元,余额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财产保全担保事项的审核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议案》。

      三、本次诉讼及财产保全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公司在合同相对方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保全措施,公司不排除将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向被告继续追收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

      2、不排除在公司提起诉讼后或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能追收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将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如上述相关款项及赔偿费用形成损失,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3、长远锂科本次以其部分房产和土地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对其经营无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担保承诺书;

      3、《民事裁定书》((2015)岳民初字第06593号)。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