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郝小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1.17%,系报告期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销量、价格下滑所致。
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21.90%,系报告期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销售量下滑,对应的成本下降所致。
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2.61%,系报告期内公司多采用运费两票结算方式所致。
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8.29%,系报告期内公司加大费用管控力度,减少开支所致。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19%,系报告期内公司借款总额增加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降低223.91%,系报告期内市场持续低迷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9.18%,系报告期内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销售收入,对应现金流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0.06%,系报告期内公司所属基建矿基建投入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13.17%,主要因为上年同期为应对流动性风险,加大货币储备量所致。
货币资金较期初增长74.46%,系报告期内增长资金储备所致。
应收票据较期初降低49.56%,系报告期内票据结算比例下降所致。
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长125%,系报告期内支付融资租赁保证金所致。
固定资产清理较期初增长42.79%,系报告期内处置固定资产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增长32.27%,系报告期内新增待摊支出所致。
长期借款较期初增长56.18%,系报告期内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所致。
应付债券较期初增长33.33%,系报告期内发行债券所致。
长期应付款较期初增长36.30%,系报告期内新增融资租赁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151.95%,系报告期内资源税改革,支出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降低87.72%,系报告期内收到分红比上年同期较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强调事项认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诉讼,其最终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上述强调事项涉及诉讼在本报告期内进展情况如下:
1、进出口公司在山西省高院起诉CITIC Australia Commodity Trading Pty Ltd.中信澳大利亚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本案山西省高院通过公约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通知,对方拒收。2015年7月山西省高院向对方进行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等应诉材料。2015年10月14日,中信澳向山西省高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月26日在山西高院进行管辖权异议听证,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2、进出口公司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WINFAIR RESOURCES CO., LTD.永辉资源有限公司、CWT COMMODITIES (CHINA) PTE LTD世运亚洲(中国)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本案于2015年4月在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进出口公司在山西省高院起诉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KWANG NAM (HONGKONG) CO., LTD.广南(香港)有限公司、NEW TEA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新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本案山西省高院于2015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进出口公司胜诉。山西省高院于目前正在公告送达判决书。
4、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HINA SINOSTEEL (SINGAPORE) PTE LTD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案件。本案仲裁庭于2015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进出口公司胜诉。随后进出口公司向对方发函督促其执行,对方没有回应。2015年7月,进出口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寄来的开庭通知等文件,获知对方向北京四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撤裁案于2015年8月在北京四中院开庭,2015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撤裁申请,进出口公司胜诉。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
5、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Sinosteel international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本案仲裁庭于2015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进出口公司胜诉。随后进出口公司向对方发函督促其执行,对方没有回应。2015年7月,进出口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寄来的开庭通知等文件,获知对方向北京四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撤裁案于2015年8月在北京四中院开庭,2015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裁申请,进出口公司胜诉。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承诺要点: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完全独立。
关于5家煤炭贸易及服务公司股权托管事项的承诺函
承诺要点:大同口泉、临汾临北、吕梁晋煜、高平康瀛、大同晶海达等5家公司由于相关土地、房产的权属存在瑕疵,因此,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注入山煤国际。山煤集团通过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将上述5家公司托管给山煤国际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
履行情况:由于前述托管期满后,高平康瀛的股权收购事项已完成,大同口泉等4家公司的土地、房产瑕疵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山煤集团与山煤国际续签了《股权托管协议》,再次将上述4家公司托管给山煤国际,托管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托管费用的确定,可以考虑绩效管理的原则对四家煤站处理如下:(1)若晶海达、临北、口泉、晋煜四家被托管单位年度经营亏损或持平,则不收取托管费;(2)若以上四家单位年度经营为盈利,则净利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照净利润的8%收取托管费;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5%收取托管费;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的3%收取托管费,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的2%收取托管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海
日期 2015-10-29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41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第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与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有差异。
此外,由于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产能过剩、环保要求提高、进口煤增加、新能源替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煤炭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煤炭行业整体形势严峻,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所公告生产经营数据在季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生产经营数据并不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 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546 公司简称:山煤国际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