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市场
  • 4:公司
  • 5:互动
  • 6:研究·宏观
  • 7:信息披露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0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1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30版:信息披露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10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丹邦科技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谢凡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10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2月31日。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3号”文核准,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991,8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968,16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3]679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公司年报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投资进度及建设周期,预计于2015年5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承诺投资项目进度明细表(单位:万元)

      ■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微电子级高性能聚酰亚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15年5月31日”调整至“2015年10月31日”。

      三、本次项目调整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备安装及工程调试进展顺利。但根据募投项目工艺要求,聚合装置需要三层钢结构平台,地方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报建,导致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延期。现聚合装置所需三层钢结构平台的基建工程已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设计并报批,目前正在按照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因此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5年10月31日调整为2015年12月31日。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不属于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均保持不变。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合理推进,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有效的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在完成相关验收后,尽快投入使用,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地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丹邦科技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综上所述,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丹邦科技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