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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2015-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15-077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含税): 0.5元 ;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机构、相关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11月6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2015年11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6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经公司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的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年中期。

      2、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5年半年报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80,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配。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16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20,000,000股。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三、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时间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11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2015年11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11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方法

      (一)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 元/股(含税):

      1、公司股东湖南益丰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毅、CAPITAL TODAY INVESTMENT XV (HK) LIMITED、CAPITAL TODAY INVESTMENT XIV (HK) LIMITED、湖南益之丰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益之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每10 股转增10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根据股权登记日

      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自动记录股东账户,直至实际转增股份总数与本次转增股份总数一致。

      1、股东变动结构表

      ■

      2、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中期每股收益:0.3元。

      六、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 元。

      七、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金洲大道68号

      电 话:0731-89953989

      传 真:0731-89953979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