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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5052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30日下午2:30-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15:00至2015年10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建群。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3,512,5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742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7,261,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0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251,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39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02,0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50,9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251,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90%。

      3、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03,49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83,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4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9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03,494,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83,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47%;反对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9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51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99,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510,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999,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慧丽律师、邬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