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财富故事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3日   按日期查找
    B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9版:信息披露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8版)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石兆光:

      张 凌:

      宗文龙:

      年 月 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马东杰 杨波 孟繁威

      2015年 月 日

      证券简称:真视通 证券代码:00277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59人。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9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91%,其中首次授予65.6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82%;预留7.29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99%。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1)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38元。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4.76元/股的50%确定,即每股32.38元。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包括:

      1、公司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9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91%,其中首次授予65.6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82%;预留7.29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99%。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陈瑞林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没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其他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2、陈瑞林先生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事宜通过董事会后仍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授予。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计划的锁定期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本计划的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五、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4.76元/股的50%确定,即每股32.38元。

      三、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可解锁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良和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评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5.6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假定授予日为2015年12月,据测算,首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632.63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 附则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日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凌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张凌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1中文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英文名称: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1.3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1.4股票上市时间:2015年06月29日

      1.5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股票简称:真视通

      1.7股票代码:002771

      1.8法定代表人:胡小周

      1.9董事会秘书:吴岚

      1.10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008

      1.11邮政编码:100029

      1.12公司电话:010-59220193

      1.13公司传真:010-59220128

      1.14公司网址:www.bjzst.cn

      1.15电子信箱:IR@bjzst.cn

      2、 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6)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8)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议案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凌,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凌女士,197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山西大学毕业,学士学位。曾先后担任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2年起至今,担任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15年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且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5年11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3日 (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 吴岚、鞠岩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1008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 100029

      公司电话: 010-59220193

      公司传真:010-5922012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张凌

      2015年11月1日

      附件: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凌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授权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止。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真视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真视通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真视通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真视通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真视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真视通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真视通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真视通的股票,与真视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真视通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真视通是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2267278M的《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胡小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真视通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真视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真视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真视通不存在《备忘录2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真视通不存在《备忘录2号》第二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正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

      2、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

      (四)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真视通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和《备忘录2号》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年11月1日,真视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本律师对照《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规定,对真视通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2015年11月1日,真视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出具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本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是真视通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真视通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备忘录1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9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91%,其中首次授予65.6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82%;预留7.29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99%。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存在预留股份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备忘录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2)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计划的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锁定期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

      (5)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备忘录1号》第三条第2项、第六条和《备忘录2号》第四条第4项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如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4.76元/股的50%确定,即每股32.38元。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符合《备忘录1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一起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可解锁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良和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评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3、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备忘录1号》第五条、《备忘录2号》第四条第1项、《备忘录3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真视通已为本次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指标与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方法及程序

      1、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下转B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