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15-03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投资”)通知:
一、东正投资于2015年10月29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0万股的特定收益权转让给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约定在合同期满后回购,同时将该部分股权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信托双方情况
东正投资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津泰新大都3号楼三层02店面,法定代表人:周苏伟。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裘强。
(一)《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中江国际[2015信托281]第(2)号,即收益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1、特定股权/特定股票
东正投资持有的本公司2,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特定股权。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因上述特定股权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不含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亦列入特定股权的范围内。
2、特定股权收益权
信托期限内特定股权的所有收益权,即除投票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下列特定股权的全部处置收入以及分红、送股(配股除外)的全部处置收入、认购权证、认沽权证以及孳息等衍生权益等权利:
(1)特定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全部的出售收入;
(2)特定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但信托存续期间因目标股票配股形成的派生股权及该派生股权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转让收入、分配的股票红利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股权收益权范围;
(3)转让方因持有特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4)特定股权产生的其他任何收入。
3、信托成立日
指“中江国际?银虎122号龙净环保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成立之日。即2015年10月30日。
4、信托期限
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
5、特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
东正投资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中江国际转让特定股权收益权,中江国际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信托项下的资金受让东正投资持有的特定股权收益权。
6、转让价款
特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转让价款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为准。
7、违约责任
东正投资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的特定股权收益或者没有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优先购买价款或没有支付信托报酬、银行费用的,中江国际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并且从东正投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期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中江国际遭受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中江国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差额部分。
中江国际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及时划转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之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中江国际需向东正投资按中江国际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江国际[2015信托281]第(4)号,即收益权回购合同)主要条款
1、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
中江国际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东正投资转让特定股权收益权,东正投资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回购中江国际持有的特定股权收益权。
2、回购交割日
特定股权收益权按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东正投资的当日,即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满24个月之日,若中江国际提前转让该合同项下的特定股权收益权,则以提前转让日为准(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以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准)。
3、回购价款
特定股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为交割日。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为=信托资金15,000万元×(1+7.19%×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0),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为信托成立日(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期间的天数(未满365日按365日计算)。
4、转让的生效
自东正投资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中江国际将其对特定股权收益权的所有权、权利、权益、利益和收益转让予东正投资,东正投资自该日起取得并享有特定股权收益权。
中江国际将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东正投资后,中江国际不再享有编号为“中江国际[2015信托281]第(2)号”的《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的权益,并于东正投资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办理特定股权的解押手续。
5、违约责任
东正投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的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中江国际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并且从东正投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其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中江国际遭受的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中江国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差额部分。
东正投资按合同约定于交割日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中江国际未按合同约定解除股权质押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应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中江国际仅以该信托计划专户内的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6、合同的解除
信托不能设立的或者编号“中江国际[2015信托281号]第(2)号”《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解除的,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权质押合同》(中江国际[2015信托281]第(3)号)主要条款
东正投资以其持有的2,200万股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包括该等股权因送股、转增股、拆分股权(不含配股)等而形成的派生股权]为转让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二、 东正投资2013年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875万股(送转后)用于为中江国际[2013信托787]第(3)号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提供质押担保,该笔质押已办理了解押手续,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日为2015年10月29日。
三、 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5年10月29日,东正投资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18,352.5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现其已将16,560万股用于质押担保。
若发生本公告合同所约定的东正投资到期无法回购的情形,东正投资质押股票可能会被进行相应处置而使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份额发生变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