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162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 7月14日、2015年7月3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摘要修订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 10月2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163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88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880号)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拟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66,000万元,用于补充华力特运营资金、福建猛狮新能源厂房光伏发电项目、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上津镇3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项目,以及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的支付。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的财务状况、经营现金流、资产负债率、未来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安排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目前进展情况,是否已经取得募投项目运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或备案,如未取得,预计办毕时间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3)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后续实施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陈乐伍和陈乐强为兄弟关系,陈再喜与陈乐伍、陈乐强为父子关系,陈银卿与陈乐伍、陈乐强为母子关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陈乐强、沪美公司、易德优势、中世融川是否为一致行动人,以及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乐伍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乐强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陈乐强控制的中世融川作为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均承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控股股东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就近期媒体质疑的华力特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净利润增长停滞、海外业务存风险、应收账款增速不减、盈利前景不明等问题逐项做出合理解释并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报告期内发生过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等不规范行为。由于华力特存在资金往来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等原因,2014年9月,英唐智控与华力特股东协商终止购买华力特100%股权的重组事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往来事项的交易背景,前次终止重组的具体原因,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力特此前两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未被核准及撤回材料的原因,相关问题是否已解决。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披露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减持行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自主生产的产品相对于外购设备所占的比重较小。由于不同用途要求差异较大,规格与技术参数等指标需要按用户实际要求设计,华力特自主生产的产品基本采用订单式生产。请你公司:1)结合华力特的采购模式和生产模式,补充披露其核心竞争力。2)补充披露华力特对外购和外协生产相关产品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外购和外协生产的占比情况、外协生产的主要模式以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核心技术泄漏的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3)补充披露华力特报告期内主要订单情况、完成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是智能变配电技术为核心的能源信息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的领先企业。请你公司结合华力特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补充披露上述表述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重组报告书披露华力特取得7项经营资质证书,法律意见书披露华力特取得5项经营资质证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并补充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华力特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或备案,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法律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即将到期的资质续办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华力特积极开拓海外业务,其海外业务主要集中在加纳等国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力特海外项目是否需要取得相关业务资质或者审批及相关的经营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华力特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及批准程序。2)列表披露近三年华力特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及是否评估,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请补充披露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及对华力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拥有的一处房产和一宗土地使用权已设置抵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担保事项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主要经营场所华力特大厦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的资产所对应的账面价值,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因合同纠纷涉及五起未决诉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的具体事由、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华力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在铅蓄电池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增加变配电解决方案业务。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数据,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具体措施。3)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拥有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研发团队,保证了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华力特技术总顾问饶光黔任、副总裁邱华英分别于2015年1月和2月离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后防范华力特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人员流失的相关安排。2)前任副总裁邱华英、前任技术总顾问饶光黔等的离职原因及对华力特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预测2015年销售收入55,964.70万元,比2014年增长28.42%,2015年净利润5,593.72万元,比2014年增长15.73%。请你公司结合华力特2015上半年实际经营情况和新增订单情况,补充披露华力特201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测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华力特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6月主营业务中变配电解决方案毛利率分别为31.17%、30.08%及29.81%,大幅低于中性电阻接地装置销售毛利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划分上述两类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主要标准及毛利率变化和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说明产品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综合解决方案毛利率的原因。2)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和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比较与华力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重组报告书披露华力特拥有29项发明专利,法律意见书披露第29项发明专利一种圆柱螺旋弹簧状电阻元件自动装配设备尚未取得专利权证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