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7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四)、(五)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19层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远方先生因公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党委书记宋光明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606,7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36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606,7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367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选举邹贤涌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邹贤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邹贤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03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0%。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朱丹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朱丹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朱丹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03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0%。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选举冯宝珍女士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冯宝珍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冯宝珍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03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0%。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2,606,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陈志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