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7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9月24日,雨花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界达新材料票据金额 340,968.24 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舜天船舶承担。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3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8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雨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界达新材料的诉讼请求,并由界达新材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520号《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7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以下简称“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海洋”)发生争议,并于2015年10月29日指定了仲裁员。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伦敦
通知对方我方指定仲裁员的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①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取消合同;②公司是否有义务退还预付款,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向银行索赔;③宝澳海洋是否有权因为公司的违约终止合同。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我方代理人:林江、王亚男
代理人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525-1539号中国石化大厦东楼11楼
被申请人: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
住所地:挪威特隆赫姆
董事:欧乐
三、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川”)作为共同卖方就 2艘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为“合同”)。
由于该2艘海工船逾合同弃船期未交付,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银行”)的通知,宝澳海洋已分别针对2艘海工船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42)
目前,公司对向宝澳海洋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有异议,故提起仲裁。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