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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2赛轮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5-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金宇 公告编号:临2015-076

      债券代码:122206 债券简称:12赛轮债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12赛轮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1月12日

      ● 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5年11月16日

      ● 债券摘牌日: 2015年11月16日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至19日发行的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6日开始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2赛轮债;代码:122206;

      3、发行总额:人民币72,000万元;

      4、核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69号;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85%;

      7、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2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息,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11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临2012-051),本期票面利率为5.85%,每100元面值派发利息5.85元(含税)。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利息金额为人民币4,212万元。

      三、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1月12日

      3、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 2015年11月16日

      4、债券摘牌日: 2015年11月16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赛轮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纳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并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玉岱

      办公地址: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B栋

      电话: 0532-68862851

      传真: 0532-68862850

      联系人:宋军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391

      联系人:陈明星、苏磊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瑛

      特此公告。

      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