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进行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中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国中水务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将更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未来如因国中水务生产经营需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与国中水务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国中水务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依法规范相关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姜照柏、国中天津、厚康实业、永冠贸易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国中天津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
2014年9月,经国中水务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国中天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期限为2个月,不计利息;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向国中天津的母公司润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202)提供港币壹亿壹佰壹拾叁万元(101,130,000)(9月12日汇率中间价折算)作为该项借款的质押,该项质押于上述借款到期全部归还时同时取消。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详情请见国中水务于2014年9月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国中天津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014年12月,上市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经与国中天津商议,计划由国中天津向公司出借人民币1亿元(100,000,000)资金。计划签订的借款合同文本参见附件,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借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
借款期限:自放款当日起 45 天,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年化4%,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调整;
计息方式:自资金出借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
还款方式: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
是否提供担保:借款双方选择无担保履行,借款方不需提供抵押或担保。
国中天津提供的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关联交易指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姜照柏先生控制的鹏欣集团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赛领基金10亿元出资额
2015年3月,经国中水务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意国中水务以总价人民币3.78亿元受让鹏欣集团在赛领基金的10亿元出资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及其相应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及股东义务(包括按期缴付认缴出资额)。
2015年3月,经国中水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国中水务以总价人民币3.78亿元受让鹏欣集团在赛领基金的10亿元出资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及其相应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及股东义务(包括按期缴付认缴出资额)。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详情请见国中水务于2015年3月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除此之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国中水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国中水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国中水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国中水务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国中水务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姜照柏身份证复印件;
国中天津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厚康实业、永冠贸易与国中水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照柏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照柏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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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照柏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