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107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4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46号)之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能否获得上述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相关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108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追加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6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9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原为2015年11月7日,由于2015年11月7日、8日为周末休市,因此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4,2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0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163号”文同意,于2010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为86,000,000股。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0年6月30日股本总数86,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3,000,00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9月28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9,000,000股。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9,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3,200,00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1年6月22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232,200,000股。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32,2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16,100,000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6月19日实施完毕。经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为348,300,000股。
截至2013年5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
二、控股股东股份追加限售情况
2013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周新基先生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对广大股东负责的原则,周新基先生承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5,000,000股)追加限售期两年(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受控股股东周新基先生的委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追加限售手续。完成上述追加股份限售及股份性质变更登记手续后,周新基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65,000,000股将全部锁定至2015年11月6日,股份性质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高管锁定股变更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348,3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5,000,000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做出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周新基承诺:“一、本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二、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三、如公司认定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并负责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2)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控股股东周新基先生股份追加承诺如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人持有的九九久股份自愿锁定两年,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在上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九九久股份,也不由九九久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4)其他承诺
在资本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的情况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基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周新基先生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周新基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6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基先生。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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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周新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周新基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65,559,51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59,513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65,000,000股,其中40,000,000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期限为90天,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9月2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12月21日。质押期间该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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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