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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因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责任公司宣布于2015年11月2日将“中信标普A股系列指数”更名为“标普中国A股系列指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共三只基金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分别为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信息,本次指数更名涉及的所有指数编制方法、计算发布时间、指数历史均无变化,指数点位也将延续之前历史,相关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受影响。本公司仅对上述三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相关指数名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 +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30% +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45% +中证综合债指数×25%。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和标普中国A股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符合国际标准,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并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更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2、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调整自2015年11月2日起生效,上述调整内容将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应更新。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4日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东方核心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代理销售补充协议,自2015年11月5日起,将新增华泰证券代理本公司管理的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基金代码:400011;后端基金代码:400012)的销售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华泰证券的各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仅限前端收费方式)等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华泰证券各营业网点的规定。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经本公司与华泰证券协商一致,现决定自2015年11月5日开始,本公司旗下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开展的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仅限前端收费方式)。详情如下:

      1、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指定基金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用)执行。

      2、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柜台交易系统现场委托指定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用)执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限于基金的前端收费方式。

      2、投资者欲了解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申购费率等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华泰证券保留对参与优惠的基金品种及折扣率进行调整的权利,请投资者注意查阅华泰证券相关公告。

      4、本次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华泰证券所有,具体业务规则及活动结束时间请遵循华泰证券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华泰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