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的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于2015年7月2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209 号),因新筑投资涉嫌超比例减持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筑投资立案调查(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近日,新筑投资收到中国证监会[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新筑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筑投资,系新筑股份持股超过5%的控股股东。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新筑投资通过托管在广发证券成都新光路营业部和兴业证券成都航空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新筑股份”3,500万股,合计交易金额39,950万元,占新筑股份总股本的5.42%。2015年3月31日,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超过5%部分的股份数为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综上,新筑投资减持“新筑股份”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新筑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270.97万股,成交金额为3,373.58万元。黄晓波作为新筑投资副总经理、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减持事项,是对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新筑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新筑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新筑股份”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晓波予以警告。
3、对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新筑投资在限制转让其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10万元。对新筑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晓波处以20万元罚款,对新筑投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晓波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新筑投资的整改措施
1、本次事项发生后,新筑投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认真履行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2、新筑投资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三、新筑投资致歉声明
新筑投资就本次超比例减持行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新筑投资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