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100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乐仁”)通知,深圳乐仁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
二、 首次披露增持计划的时间
2015年7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三、 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深圳乐仁基于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计划于公司股票复牌后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5日,深圳乐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6,587股,增持金额为19,996,490.55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比例为0.0883%。截至2015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深圳乐仁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是295,56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360%。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深圳乐仁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96,268,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243%
五、 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乐仁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深圳乐仁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六、 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深圳乐仁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增持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所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增持人自2010年5月6日起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在此之后持股比例未发生过变化,本次增持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