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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3

      债券代码:112194 债券简称:13东北01

      债券代码:112195 债券简称:13东北0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1日,凡在2015年11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发行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简称“13东北01”、“13东北02”、债券代码112194、112195)至2015年11月12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78号文。

      3.债券代码:112194、112195

      债券简称:13东北01、13东北02

      4.债券期限及规模:公司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18.30亿元(以下简称“3+2年期品种”);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0.70亿元(以下简称“5年期品种”)。

      5.债券利率、起息日、付息日及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1月12日。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2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00%。

      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5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10%。

      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6.债券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合信用于2014年4月、2015年4月分别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13东北01”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3东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00元)。

      2.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13东北02”的票面利率为6.10%,每手“13东北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9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12日

      3.付息日:2015年11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东北01”、“13东北02”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东北证券大厦 证券部

      邮编:130021

      联系人:刘洋、关蕾

      咨询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4室

      联系人:郑玥祥、詹展

      联系电话:010-88085288

      传真:010-88085256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758万元,实现净利润19,346万元;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072,926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为母公司数据。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