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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61版)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基准日为2002年12月29日,该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其中,对于交易量较小的交易所交易债券,主要选取了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票面余额超过1亿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关于中信证券(代码:600030)的处罚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类业务规范发展,按照2014年工作部署,中国证监会组织系统力量于2014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行平稳,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为严法纪,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开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并责成公司内部追责。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从处罚情况看,中信证券总体运行平稳,该事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权。

      2.关于华泰证券(代码:601688)的处罚说明

      A.201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就此事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B.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2015年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我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

      C.安徽证监局发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为1名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与该客户签订《保证书》,承诺提供他人信用账户供其使用(未实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表明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2015年4月24日安徽证监局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该事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2009年3月22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06月30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重要提示: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7%/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计算方法如下:H=E×0.4%/当年天数,H为本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本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

      期进行了更新;

      2、“释义”部分对法规版本进行了更新;

      3、“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4、“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5、“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

      6、“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

      7、“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 年6月30日;

      8、“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更新;

      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更新;

      10、“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资料寄送服务更新;

      11、“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其它应披露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