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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2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第二大股东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坤科工贸”)的通知,明坤科工贸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晋证调查字2015026号),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调查,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5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中国证监会认定明坤科工贸存在的违法事实

      1、 违法减持股票

      明坤科工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明坤科工贸于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0月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积减持公司股份1,291,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2015年6月11日,明坤科工贸通过证劵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6%,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291,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

      明坤科工贸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明坤科工贸未停止买卖股票。明坤科工贸减持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违法减持股票份数为335,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违法减持金额为7,485,056.82元。

      2、短线交易

      明坤科工贸作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1月8日增持公司股份1,200股,又于2015年6月11日减持公司股份13,000,000股,时间间隔小于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二、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明坤科工贸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六条等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责令明坤科工贸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明坤科工贸超比例减持未披露、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以及短信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俊明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孔永刚予以警告。

      3、对明坤科工贸超比例减持未披露、限制期内的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处以合计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俊明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孔永刚超比例减持未披露、限制期内的减持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和6万元罚款。

      本次调查仅针对股东明坤科工贸。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各方面工作正常。事情发生后,明坤科工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明坤科工贸表示服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改正,采取措施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