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公 告
2015-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塔中民破字第1-2号
本院根据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15年11月7日裁定受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重整一案,并于2015年11月7日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担任新亿股份管理人。新亿股份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亿股份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图路旁幸福小区底商;邮政编码:834700;联系电话:0901-629112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亿股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新亿股份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5年12月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