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
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证券简称:*ST新亿公告编号:2015—10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受理
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的类型:破产重整。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87-3号
申请时间:2015年8月28日
申请事由: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合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建东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5年11月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塔城中院申请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塔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新亿股份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市,属于塔城地区管辖,我院对新亿股份的破产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同时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具备提出重整申请的资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并且根据被申请人公开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管理人
2015年11月7日,我公司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事件影响
(一)股票交易:公司因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14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故公司股票在披露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当日不再停牌。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后公司将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昂澍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图路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四、法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
塔城中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根据该公告,新亿股份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图路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亿股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风险提示
1、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1条和第13.2.12条的规定,我公司股票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预计股票停牌日为2015年12月7日,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公司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公司因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14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仍为负数或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若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公司披露2015年报后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1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
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等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新亿股份的重整申请。
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新亿股份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878,651.85元,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7,431,711.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2,357,025.44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新亿股份的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15年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42,670.8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40,099,490.46元。鉴于目前新亿股份亏损金额较大,仍处于亏损状态,且目前净资产为负的金额巨大,公司及控股股东层面尚未披露实质性的改善方案及相关措施,如果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数或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新亿股份股票将在2015年年报后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
2、若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新亿股份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新亿股份股票未能复牌,而新亿股份披露2015年报后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新亿股份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3、如果新亿股份股票因前述净利润指标为负数、净资产指标为负数而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年报仍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则新亿股份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新亿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或者新亿股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鉴于新亿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新亿股份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新亿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