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风险管理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数之一,该系列指数包括6 只固定收益指数,分别跟踪中国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工业债和公用事业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公用事业债和工业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纳入标普中国债券指数的债券的信用评级都在投资级以上。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事项已于2015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介于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之间,适于能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较高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投资人投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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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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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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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内,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两只股票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被动超过法规及合同规定的10%上限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在相关股票复牌后及时将相关投资比例调整到位。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在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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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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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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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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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第一条中3-8项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包括柜台(场外)申购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两种方式。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1.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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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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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费用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0.5%,投资人在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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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0.35%。
(2)赎回费用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25%归基金资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0月26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因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于2015年1月22日起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恢复基金转换业务时,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标准,调整后的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其他费用
其他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律师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公司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5年5月8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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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接4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