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5 证券简称:中华企业 公告编号:2015-062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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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副董事长姜维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代理董事会秘书倪伯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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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公司董事调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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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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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78,814,2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6%,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2、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对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军、朱晓明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是通力律师事务所。经律师审查,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