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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蔡乐女士,金融投资学学士,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任方正证券固定收益部项目经理;2005年3月至2014年8月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兼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

      2014年8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21) 52629999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33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292.9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内部控制制度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167号《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5)/1.00=4,975.1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975.18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5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