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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5-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082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5年中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转增比例:每10股转增5股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11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11月17日

      一、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 年中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11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转增方案:以本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3,666,933,785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833,466,89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500,400,678股。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3日

      2、除权日:2015年11月16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2015年11月17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11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本次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新股本550,040.0678万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1661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69 0533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5-083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间接股东变更,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China Grand Automotive (Mauritius) Limited(以下简称“CGAML”)的通知,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以下简称”NCAC”)和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以下简称“CACIC”)已于2015年11月6日根据适用法律自愿解散注销。NCAC和CACIC分别持有China Grand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CGA Cayman”)89.04%和10.96%的股份,CGA Cayman持有CGAML100%的股权。NCAC已于2015年11月6日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的股份分配给NCAC的有限合伙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以下简称“HINE”)及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AIHL”)。CACIC已于2015年11月6日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的股份分配给CACIC的有限合伙人HAIHL。NCAC和CACIC解散后,其普通合伙人China Auto Caymans GenPar I,Inc.(以下简称“GenPar I”)亦将解散,NCAC、CACIC和GenPar I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CGA Cayman 和CGAML任何股份,HINE将持有CGA Cayman约34.61%的股份,HAIHL将持有CGA Cayman约65.39%的股份。

      CGAML仍然持有本公司27.47%的股份,CGA Cayman仍然持有CGAML100%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HINE和HAIHL以及NCAC和CACIC,其中HINE和HAIHL需公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NCAC和CACIC需公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参阅2015年11月10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HINE和HAIHL的基本情况

      (1)HINE

      ■

      (2)HAIHL

      ■

      3、NCAC和CACIC的基本情况

      (1)NCAC

      ■

      (2)CACIC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

      ■

      (二)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为China Auto Caymans GenPar I, Inc.。GenPar I为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GenPar I的唯一股东为China Auto Caymans GenPar II, Inc.。GenPar II为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GenPar II 100%股份由David Bonderman先生和James Coulter先生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David Bonderman先生和James Coulter先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的董事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持股型企业,未实际从事业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设置董事或主要负责人职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GenPar I设置了董事职位,其具体情况如下:

      ■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于2015年11月解散注销。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任何股份,且未来12个月不会再增持或减持广汇汽车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6月,上市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公司CGAML持有上市公司27.47%股份,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China Grand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间接持有CGAML100%股份,并通过CGAML持有上市公司27.47%股份。2015年1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解散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解散后,GenPar I及GenPar II亦将解散。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1月解散注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其持有的China Grand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100%股份分配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及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CGAML就其因重大资产重组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同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锁定期”。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解散前间接控制的CGAML因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6月取得上市公司27.47%股份。除此之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广汇汽车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0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件

      2、 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的董事身份证明及翻译件

      4、 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向注册登记机关发出的解散通知及翻译件

      5、 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向注册登记机关发出的解散通知及翻译件

      6、 开曼群岛报纸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解散的公告及翻译件

      7、 China Grand Automotive Group Limited权益变动登记文件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Newbridge China Auto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China Auto Co-Investors Caymans L.P.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5年 11 月 10 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广汇汽车

      股票代码: 600297

      权益变动性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Hait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II Limited

      注册地址: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通讯地址: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Huge Aut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址: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1, P.O. Box 31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通讯地址: Commerce House, Wickhams Cay 1, P.O. Box 314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SPV-1的基本情况

      ■

      (二) SPV-2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

      本次权益变动前,CGA Cayman有两名股东,其控股股东为基金一,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持有CGA Cayman 89.04%的普通股。另一名股东为基金二,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持有CGA Cayman 10.96%的普通股。

      就基金一的结构而言,China Auto Caymans GenPar I, Inc.为基金一的普通合伙人,亦为基金一的实际控制人;SPV-1和SPV-2为基金一的有限合伙人。就基金二的结构而言,China Auto Caymans GenPar I, Inc. 为基金二的普通合伙人,亦为基金二的实际控制人;SPV-2为基金二的有限合伙人。

      2015年9月,基金一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基金一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 89.04%股权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基金一的两位有限合伙人SPV-1、SPV-2。基金一解散清算完成后,SPV-1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约34.61%的股权,SPV-2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约 54.43%的股权。

      2015年9月,基金二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基金二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 10.96%股权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基金二的有限合伙人SPV-2。基金二的解散清算完成后,SPV-2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10.96%的股权。

      综上,在基金一、基金二解散清算后,SPV-1合计持有CGA Cayman约34.61%的股权,SPV-2合计持有CGA Cayman约65.39%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控股股东系海通国际。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控股股东系瑞泰集团。

      1、海通国际的基本情况

      ■

      2、瑞泰集团的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海通国际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外,海通国际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二)瑞泰集团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外,瑞泰集团在中国境内无其他下属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SPV-1

      1、主要业务

      SPV-1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是股权投资。

      SPV-1的控股股东海通国际的主要业务为经纪业务、提供代理人及保管服务、企业咨询、配售及包销、投资管理、融资、买卖及做市业务、结构性产品发行及投资。

      2、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

      SPV-1成立时间不满3年,其控股股东为海通国际,海通国际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

      (二)SPV-2

      1、主要业务

      SPV-2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是股权投资。

      SPV-2的控股股东瑞泰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投资。

      2、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

      SPV-2成立时间不满1年,其控股股东为瑞泰集团,瑞泰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币种:港元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SPV-1、SPV-2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情况

      (一)SPV-1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SPV-2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SPV-1、SPV-2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SPV-2的控股股东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SPV-1的控股股东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金一及基金二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解散。基金一及基金二的解散属于该等基金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在承诺的锁定期内对外转让其已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投资决策程序

      鉴于基金一、基金二的解散清算系根据基金的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而启动并推进的,因此,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基金一持有CGA Cayman89.04%的股权,基金二持有CGA Cayman10.96%的股权。CGA Cayman 通过持有CGAML10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7.47%的股权。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基金一、基金二解散清算后的实物分配,SPV-1合计持有CGA Cayman 约34.61%的股权,SPV-2合计持有CGA Cayman约65.39%的股权。CGA Cayman 通过持有CGAML10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7.47%的股权。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9月,基金一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基金一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89.04%股权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基金一的两位有限合伙人SPV-1、SPV-2。基金一解散清算完成后,SPV-1 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约34.61%的股权,SPV-2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约54.43%的股权。

      2015年9月,基金二根据适用法律及其有限合伙协议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基金二将其持有的CGA Cayman 10.96%股权以实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基金二的有限合伙人SPV-2。基金二的解散清算完成后,SPV-2由实物分配获得CGA Cayman10.96%的股权。

      综上,在基金一、基金二解散清算后,SPV-1合计持有CGA Cayman约34.61%的股权,SPV-2合计持有CGA Cayman约65.39%的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CGAML就其因重大资产重组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发股票,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同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锁定期”。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SPV-1投资基金一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SPV-2投资基金一、基金二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在基金一、基金二解散清算并根据有限合伙人各自的资金账户余额的比例分配基金的剩余财产的过程中,该等分配完全为实物分配,无任何现金分配。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改变广汇汽车主营业务或者对广汇汽车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将其名下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亦没有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所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然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一)资产独立

      (下转B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