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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A、B股证券
    账户转换操作指引(正式版)的公告
    2015-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116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A、B股证券

      账户转换操作指引(正式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5月9日披露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操作指引(草案)》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草案)》。经对上述草案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后,现形成正式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操作指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供投资者及各证券公司后续开展转股操作之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900950.com)。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117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各境内证券公司至中国银行开立购汇银行账户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城”或“公司”)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4号)。

      根据项目安排,对于不具有特殊A股证券账户的C99账户投资者(即江苏新城B股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全部C90账户投资者(即江苏新城B股境外个人投资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投资者B股证券账户信息免费配发沪市特殊A股证券账户,以供投资者后续减持新城控股A股及分红之用。同时,对于C90及C99账户投资者,其未来通过特殊A股证券账户减持新城控股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将由各境内证券公司代为购汇,并最终以美元进行结算。目前,涉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外汇事项已经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复。

      为方便投资者后续操作,特提醒为C90及C99账户投资者提供后续管理服务的各境内证券公司,可于即日起至证券公司总部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的本次账户转换指定购汇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待公司与中国银行确定后另行公告)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将用于后续为投资者代理购汇。在新城控股A股上市交易前,各证券公司需完成上述存款账户开立工作。

      关于存款账户开户文件要求,具体请见本公告附件,特此提醒各证券公司尽快完成存款账户开立的准备工作。关于中国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各营业网点信息,公司将另行公告。

      未来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另行公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要求

      中国银行凭以下材料为各证券公司办理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金融许可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8、开户申请表;

      9、开户公函;

      10、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上被授权的其他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财务人员、对账联系人等);

      11、预留印鉴卡;

      12、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对公客户信息表,并提供控股股东的相关证明文件;

      15、相关批复文件;

      16、结算账户协议;

      17、银企对账协议;

      18、支付密码协议(如需)。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编号:2015-118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21日,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4号),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以新增542,064,758股股份吸收合并本公司等事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公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本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9日向上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本公司将在上交所受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批准本公司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