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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
    2015-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7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于2015年8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328号),并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在前述公告的基础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相关事项的进一步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将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淖铁路公司”)已签订《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事项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广汇能源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红淖铁路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10.33亿元,贷款期限为五年,自委托贷款资金到位时开始计算。贷款利率执行委托贷款实际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贷款利率,则上述委托贷款利率按年调整。还本付息方式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广汇能源与红淖铁路公司双方同意红淖铁路公司可视自身经营情况提前归还委托贷款。

      2、上述委托贷款将专项用于红淖铁路公司投资建设的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红淖铁路公司应严格管理对该笔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偿还其他有息负债的更新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15.00亿元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包括于2015年8月、9月到期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合计10.00亿元、以及其他有息负债5.00亿元。

      公司计划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的其他有息负债5.00亿元明细更新如下:

      ■

      上表中所列示本次计划偿还的有息负债中,公司已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17日以自筹资金向平安银行分别偿还3,000.00万元、9,500.00万元。公司将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对上述预先还款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上表中所列示剩余3笔借款均将于5个月内到期,公司将在相关借款到期时予以偿还。因此,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的有息负债不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形,也不存在需取得金融机构提前还款同意函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