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15-061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答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现就该问询函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函中所提的“5个临时提案”
公司于11月6-7日陆续收到董荣亭先生发来的5份文件,其中第三份文件《关于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利益相关人回避本次临时议案表决申请》,是对前两个提案的补充申请,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回避表决,不属于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提案等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后,即向公司律师征询意见并与董事会成员进行了沟通,形成了纪要,于11月8日提交了公司股东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公告。
三、请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核实,关于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荣亭先生所提的4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其中3项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如下:
1、《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对2015年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临时提案》
公司现预计的总额为4200万元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章程中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已经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该年度预计总额未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范围,无需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将在公司年度审计时进行审计,届时董事会将提议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和披露。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持续性业务,交易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回避表决和披露程序。对于正常交易中另一方的收益能否归公司所有,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该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因此,该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要求公布上市公司董事长辞职原因的提案。
此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已披露了公司原董事长辞职的原因。因此该提案不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维持9.44元的定向增发价的提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9.44元/股的发行底价已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提案内容是重复的,不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就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发表表决意向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征询,答复如下: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董荣亭先生所提的《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