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财富管理
  • 5:焦点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专栏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关于万家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延长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关于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年11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B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7版:信息披露
    关于万家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延长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5年11月1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及赎回等业务,以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505)、博时卓越品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512)、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代码:160513,C类基金代码:160514)。

      自2015年11月1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515)。

      自2015年11月11日起(法定基金交易日),上述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一、 优惠方式

      投资者通过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活动公告为准。各基金具体费率标准详见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二、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

      三、 重要提示

      1、本优惠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2、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3、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4、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13日起对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类,调整后,现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份额(基金代码001055,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是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原有的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1、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05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适用以下费率标准: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代码:00197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关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第“48、49、50”项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即: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1、认购费用”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四)《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修改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五)《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2、3、4、6”修改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一、基金管理人”中“法定代表人”修改为:

      张光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增加: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1-(5)、2-(3)”分别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三、估值方法”之“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修改为: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九)《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四、估值程序”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并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内容,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一)《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3”修改为: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二)《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的“16”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26”,并调整后续序号: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第三段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关于《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托管协议》中“基金管理人”中“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

      (二)《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中“(二)”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中第一段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 《托管协议》“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修改为: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中“2-(1)”修改为: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五) 《托管协议》“八、基金收益分配”中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3”修改为: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托管协议》“九、信息披露”中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中第二、三段修改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九、信息披露”中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中“3、信息文本的存放”中第四、五段修改为: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七) 《托管协议》“十、基金费用”中 增加: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收方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对于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C类份额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

      目前,本公司直销机构可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上述修订自2015年11月13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的补充说明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上刊登了《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报告中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重要提示”中第10条应为“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具体最低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中“7、认购限制”应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