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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 2015-065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5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67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987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 104,97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0.48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70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99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918,1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4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217,4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0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99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张先中律师、苏翠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资金变更暨投入子公司项目建设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资金变更暨投入子公司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张先中律师、苏翠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