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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2015-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7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高万峰因债务纠纷,股权被查封冻结,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详见2014年12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抵借款本息134,888,000元。

      2015年3月30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2015年4月9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5年5月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5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议(异议)。衡阳中院于2015年6月10日举行听证会。

      201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详见2015年7月14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根据(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债权人向衡阳中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继续履行此前高万峰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订的协议,继续延长受让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直至公司新的资产注入完成后方可解除,如果将限售流通股过户导致金城股份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于2015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意见。详见2015年8月12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年8月21日公司股东高万峰的债权人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及金城股份立即停止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及决议,并赔偿损失。2015年9月28日,金城股份收到锦州中院(2015)锦民初字第76号《应诉通知书》,要求金城股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起答辩状。

      201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朱祖国、曹雅群、张寿清因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30,802,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因本案仍被衡阳中院查封冻结。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由于朱祖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为朱祖国的一致行动人,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