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安心收益”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详见附件五)。
2、《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说明》(详见附件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6日,即2015年11月1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东方安心收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于申购申请确认时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或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16: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两项议案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某一议案未通过的,不影响另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中约定实施决议事项的具体时间。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
附件三:《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一
《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二
《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六《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三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基金账户分别填写授权委托书。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于2013年7月3日成立,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赎回费率,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原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
2、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由于结合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降低,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依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费用归入比例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集或推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由于本基金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可能造成本基金或有的收益减少。同时,赎回门槛的下降,将可能提高基金规模的波动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因此,赎回费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增厚贡献极不显著。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六
《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说明》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或“本基金”)于2013年7月3日成立,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担保人,具体如下:
一、方案要点
1、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原担保人为中海信达。中海信达于2015年3月20日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撤销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过协商,中海信达将不再担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的担保人,将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
2、高新投连续六年获得行业AAA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AA+等级,具有为保本基金提供担保的经验。截止到2015年第三季度,高新投的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43.69亿元人民币,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其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对担保人的要求。经过协商,高新投愿意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剩余的期限(截止到2016年7月3日)提供担保。
二、更换担保人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更换担保人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运作方面
(1)本基金托管人邮政储蓄银行同意更换基金担保人,已对更换担保人相关事宜出具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原担保人中海信达签署了保证合同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已与高新投签署了新的保证合同。新的保证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生效。
因此,本基金更换担保人不存在运作层面的障碍。
三、更换担保人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更换担保人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更换担保人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更换新担保人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果本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计划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本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