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2015-8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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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岑蓉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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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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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叶彦菁、赵振兴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9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将中文名称变更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并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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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