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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
    2015-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稀土”)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签署两份《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分别以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3,600万元对金龙稀土“年产600吨高性能钕铁硼稀土永磁元器件项目”及“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高性能耐高温稀土永磁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以增资方式进行夹层投资。

      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国开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开发展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缺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 投资合同主要条款

      1、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期限:

      1.1、投资项目一:金龙稀土年产600吨高性能钕铁硼稀土永磁元器件项目,人民币1,20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11日缴付),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交付完成日之日起12年。

      1.2、投资项目二:金龙稀土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高性能耐高温稀土永磁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人民币3,60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11日缴付),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交付完成日之日起12年。

      2、资金运用:根据合同规定,金龙稀土须确保将项目一的1,200万元增资用于“年产600吨高性能钕铁硼稀土永磁元器件”项目建设;将项目二的3,600万元增资用于“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高性能耐高温稀土永磁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建设。

      3、投后管理:国开发展基金不向金龙稀土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回收:项目建设期届满后,国开发展基金可要求厦门钨业按约定的回购计划回购其持有的金龙稀土股权(其中项目一,国开发展基金可要求厦门钨业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分别于2022年收回500万元,于2027年收回700万元;项目二,国开发展基金可要求厦门钨业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分别于2020年收回900万元,于2023年收回1,200万元,于2027年收回1,500万元);或通过由金龙稀土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收回其对金龙稀土的资本金;或通过金龙稀土公开上市、本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收购、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退出方式。

      5、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为1.2%。厦门钨业和金龙稀土承诺,项目建设期(两年)届满后,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1.44%/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

      此前,于2015年10月9日,公司“年产10000吨车用锂离子三元正极材料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开发展基金投资1,900万元,投资期限10年,预期年化利率为1.2%,退出方式为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三明金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锂离子正极材料项目”获得国开发展基金投资3,000万元,投资期限12年,预期年化利率为1.2%,退出方式为国开发展基金可要求厦门钨业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分别在2021年、2027年各收回1,500万元。

      三、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作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

      四、备查文件

      1、《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注:夹层投资是指通过股权方式为目标公司提供阶段性资金支持,投资收益由目标公司通过分红或由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公司)提供补足实现。夹层投资的主要特点是约定收益,投资协议应确定投资收益水平,且明确当目标公司分红未达到约定收益要求时,由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公司)将差额部分直接支付给基金。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