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56 股票简称:永兴特钢 公告编号:2015-0051号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霅水桥路618号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兴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2,366,3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183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108,1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54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58,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29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391,3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1957%。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两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新建“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的议案
同意152,361,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386,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152,361,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386,6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
反对4,7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张征轶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