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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 要 提 示

      1、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日【2015】1493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发售安排预定在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17日(含周六、周日)。

      5、本基金募集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最低限为2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认购人所有,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 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8730999)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