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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01版)

      ■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他交易费用。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他交易费用。

      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五)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多氟多(002407)的发行主体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号)。监管函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的规定。

      对该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研究发展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股票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并跟踪研究。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该责令整改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发行主体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认为此事件未对该股票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于该股票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与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九名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期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5年6月30日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

      自合同生效之日(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30日,图示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十三、费用概况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A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5、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9、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本基金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A级别代码:519999;B级代码:519998)、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长信纯债壹号基金、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长信内需混合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长信新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员工情况、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了更新;

      2、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更新部分渠道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信息,更新新增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信息;

      3、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新增了可转换的基金;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修改了业绩比较基准;

      5、在“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的相应内容,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基金的投资业绩;

      6、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相应内容,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基金的投资业绩,并经托管银行复核;

      7、在“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中的部分内容,更新了对持有人服务的内容;

      8、在“二十三、其它应披露的事项”部分的相应内容,更新了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事项。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