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165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证券简称: 15渤租02
证券代码: 112284
发行总额: 人民币5亿元
上市时间: 2015年11月17日
上 市 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渤海租赁”)董事会成员已通过本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及其董事会承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本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2014年末的净资产为1,259,810.7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81.4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7.03%);本公司2015年9月末的净资产为1,595,573.7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84.58% (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1.13% )。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1,367.90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上市前的财务指标符合发行条件,本期债券上市交易场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债券上市前后,若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双边挂牌交易。发行人承诺,若本期债券无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本期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时,已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签署协议,如果本期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9月18日公告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第三节 债券发行概况
一、债券名称: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5渤租02”。
二、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含15.00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0亿元。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核准情况:2015年8月31日,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28号”文核准公开发行,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公司债券。
四、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为4.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六、利率上调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回售条款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九、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9月22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四、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簿记情况进行配售。
十六、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七、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配售原则如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十八、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一、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十三、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四、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本期债券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9月25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中审亚太审字(2015)020483-3号的《验资报告》。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上市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61号文同意,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7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本期债券简称为“15渤租02”,证券代码为:112284。
二、本期债券托管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托管证明,本期债券已经全部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3]0100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安永华明[2014]审字第61090459_A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1090459_A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2015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本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9月的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千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
■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基本财务指标
■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180)/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180)/存货周转率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总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数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第六节 本次债券的偿付风险以及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使用,及时、足额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和到期的本金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一、偿债计划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期债券本金的偿付通过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偿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偿债资金来源
1、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充沛的现金流将为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根本保障
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三年盈利情况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情况及最近三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保持较高水平。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根本保障。
2、发行人子公司的还款、分红等渠道筹集的资金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直接来源
发行人是本期债券的偿债主体,在目前组织架构下,偿债资金的直接来源为发行人子公司的还款、分红等。
为保证本期债券的及时足额偿付,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划,同时积极筹划了子公司分红等多种资金来源提供补充,具体措施包括:
(1)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通过委托贷款、增资等方式用于补充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通过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增资等形式将募集资金借予或给予子公司,子公司按时对发行人还本付息或分红;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46,485.4万元,且发行人能完全控制子公司的分红政策,发行人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分红以获取资金。
3、公司持有的优质可变现资产是本期债券偿付的重要支持
发行人长期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注重对资产流动性的管理,必要时可以通过存量租赁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14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中与租赁业务有关的长期应收款合计2,484,235.4万元,其中不受抵押/质押限制、可以由发行人自由处置的长期应收款约为815,817.7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中货币资金为472,567.4万元,其中保证金等使用用途受限的货币资金为235,296.4万元,其他不受限制的为237,271.0万元。上述未受限的资产总额约为1,053,088.7万元,可以覆盖本期债券发行额度,均可处置作为发行人偿债应急保障措施,该应急保障措施具备可操作性。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约定偿付,发行人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组建偿付工作小组、建立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长效沟通机制、健全风险监管和预警机制及加强信息披露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确保本期债券本息按约定偿付的保障体系。
(一)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
为了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及本息的按期兑付,保障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
1、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发行人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存储及划转活动,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规定由监管银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设立偿债资金专户
(1)资金来源
如本节“二、偿债资金来源”所述,主要来自发行人不断增长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子公司的还款、分红以及优质可变现资产。
(2)提取时间、频率及金额
①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付息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②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本金兑付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付债券本金额的20%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③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本金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期应付债券本金与当期应付利息之和。
(3)管理方式
①发行人指定财务部门负责偿债资金专户及其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在本期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的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②发行人将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好筹资和投资计划,同时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保证发行人在兑付日前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清偿全部到期应付的本息。
(4)监督安排
①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监管银行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规定由监管银行签监督偿债资金的存入、使用和支取情况。偿债资金专户内资金专门用于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②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对偿债资金专户资金的归集情况进行检查。
(5)信息披露
若本公司未能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将约定的偿债资金足额划入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开设所在金融机构应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由其负责督促本公司补足应缴的偿债资金。若本公司未能在前述规定时间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补足,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按协议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并立即通过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的方式督促发行人按期偿付当期应付利息/本息。
(二)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按约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指定融资财务部负责协调本期债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兑付资金,保证本息如期偿付,保证本期债券投资人利益。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本息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保证本息偿付。
(四)引入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本期债券本息无法按约定偿付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
11、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人承诺
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四、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本期债券违约的情形
1、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触发加速清偿或回购条款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工作日仍未解除;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行为持续30工作日仍未解除;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2、如果上述违约事件持续30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所有迟付的利息;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迟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违约金;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二)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方式
对因上述情况引起的任何争议,任一方有权向受托管理人总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评级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评级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本次债券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评级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信用评级网站(www.unitedratings.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投资者通过认购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债券持有人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条款
(一)总则
1、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3、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购条款等事项;
(2)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5)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7)根据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所述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个交易日。
3、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并持有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就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新的开会时间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但不得因此变更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行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为召集人;单独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等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指按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拥有一个表决权的计算标准计算的表决权总数,但发行人持有的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2)受托管理人或者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会议时间和地点;
(4)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5)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7)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
(8)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9)委托事项: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6、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未获偿还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7、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若有)。
(四)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5个交易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的至少2个交易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债券持有人,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期债券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总数:
(1)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或其关联方;
(2)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债券发行人10%以上(不含本数)股权的股东。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依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确定。
5、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6、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是否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7、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送交召集人。
(五)表决及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席应主持推举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变更。任何对议案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得在该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主席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该次会议,并及时公告。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条件和效力
1、除募集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七)争议及解决方式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总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公司聘请长城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根据本公司与长城证券于2015年7月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长城证券受聘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员:李鹏、袁磊、冯悦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266
(二)公司与受托管理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长城证券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事项
以下仅列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一)受托管理事项
1、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长城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受托管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后续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支付。
发行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后续偿债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同时,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在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时,将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后续偿债措施详见《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7条)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9、发行人应对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受托管理人至少每年查阅一次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在每年6月30日前出具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9、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履行本约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支付。
10、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11、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12、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3、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5、除上述各项外,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9)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如受托管理人从事下列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实行负责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的有效隔离,以避免利益冲突:
(1)为发行人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
(2)为发行人提供收购兼并咨询服务;
(3)开展与发行人相关的股权投资;
(4)为发行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5)为发行人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贴现、汇款、开立信用证等一般及特殊商业银行业务的咨询服务;
(6)为发行人提供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许可的业务服务。
2、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如果受托管理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之义务及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可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变更或解聘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之义务及程序与发行人进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争议解决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前述服务行为协议无效,且有权要求受托管理人按照其前述服务收益的1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六)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受托管理人的,发行人应自收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的受托管理人签署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按照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确定发行人重新聘任受托管理人的生效日。自上述生效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3、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
发行人经受托管理人同意,本期债券无需向受托管理人支付受托管理费。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总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亮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电话:010-57583682
传真:010-59782368
联系人:王佳魏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266
联系人:李鹏、袁磊、冯悦
三、分销商
1、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联系人:朱建杰
邮编:516003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刘洋、谭俊雄
邮编:100031
电话:010-63081062
传真:010-63081197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彭雪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 号侨福芳草地D 座7层
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78
联系人:倪丽芬、李洋
五、会计师事务所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张明益
2、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郝树平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2-23层
电话:010- 51716875
传真:010- 51716790
联系人:雷小玲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80 号
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1273
联系人:张连娜、刘克东
七、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266
联系人:李鹏、袁磊、冯悦
八、本期债券监管银行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西虹东路支行
负责人:杨文莉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87号
经办人:赵靓
电话:0991-5187106
传真:0991-5185459
九、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667
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十一、簿记管理人收款银行
银行账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38010100100011816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0755-82989467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至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以及上述备查文件。
■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签署时间:201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