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市场
  • 4:公司
  • 5:互动
  • 6:研究·宏观
  • 7:信息披露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  
    2015年1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8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83版:信息披露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8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9日以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5年11月13日上午10:00在公司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投资运作管理制度》。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详见公告附件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修正案

      原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2:

      《公司章程》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原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银行贷款;超过上述权限的银行贷款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原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对外投资事宜;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附件3: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原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8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临时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当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方”或“投资方”)与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或“集艾设计”)的股东郭奎(以下简称“卖方”或 “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收购标的公司60%股权。出资款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投资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0%股权。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标的公司自然人股东: 郭奎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34212719720607XXXX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名称: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的住所为: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68号1幢244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奎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7日

      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家居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公司股东结构:

      ■

      标的公司的股东、管理层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未构成关联关系。

      3、交易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

      注①:黄全与郭奎合称“创始人股东”

      4、标的公司财务情况:

      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01730055号)。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5、标的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对外担保。截至2015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与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股权受让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出让方: 郭奎

      2、交易对价

      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收购标的公司60%股权。出资款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投资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0%股权。

      3、交易定价依据

      (1)对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A、评估方法

      针对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收集掌握的资料情况,我们认为被评估单位经营较稳定,能够对未来状况进行合理预测,故适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委估资产的明细清册较易取得,各项资产的价值均可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获取,故适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最终结论。

      B、评估结果

      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包主要从事室内设计业务,考虑本次评估目的系为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通过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价值内涵,资产基础法并不能体现公司的收益能力而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准确揭示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风险,同时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较为广阔的市场和客户关系网络、商誉等在资产基础法中无法体现的资产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收益法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价值参考依据。由此得到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的价值为31,293.73万元。

      (2)审计结果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5]0173005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06月30日),标的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91,645,689.35元。

      (3)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差异及其原因

      评估结果相较于审计结果的溢价率为241.46%。本次对标的公司评估包含企业管理团体价值、人力资源价值、客户资源价值及其他潜在的资源、无形资产价值,以及对企业未来业务良好预期估计价值。因此相对于审计结果产生了一定的溢价。

      (4)交易对价的制定

      本次交易对价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标的公司过往较好的业绩表现,公司对标的公司未来良好的业务成长性具有信心。同时考虑到标的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较为广阔的市场和客户关系网络,以及市场中可参照的同类业务上市公司的整体估值水平,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参考评估结果,给予标的公司一定溢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

      4、款项支付

      股权转让款按照下述条件及进度分五期支付:

      (1)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5%,即人民币3,600万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交割日”),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5%,即人民币6,000万元;

      (3)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0%,即人民币2,400万元;

      (4)第四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5%,即人民币6,000万元;

      (5)第五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先决条件均已成就或被投资方书面豁免后五(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25%,即人民币6,000万元。

      5、支付条件

      (1)第一期付款条件

      1)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获得全体股东合法有效通过;

      2)本次投资取得政府、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其他方同意(如果需要);

      3)各方已完成针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所有谈判,且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交易文件均已经签署生效并最终交付;

      4)创始人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在完成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度业绩承诺后,以现金形式分期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团队。

      (2)第二期付款条件

      1)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工商手续;

      2)创始人股东已就以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转让事宜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3)创始人股东已分别转让目标公司5%的股权(合计目标公司10%的股权,合计对应目标公司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激励股权”)给为实现员工股权激励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其中激励股权的50%(即目标公司5%的股权)应授予核心人员宋文宇,剩余激励股权应承诺授予目标公司其他核心团队。

      (3)第三期付款条件

      1)标的公司已并入投资方2015年度合并报表范围;且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即2015年度承诺净利润4,000万元*90%),或虽然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但转让方已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方足额支付利润补偿款;

      2)转让方已向投资方提供第一、二期股权转让款所涉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完税凭证。

      (4)第四期付款条件

      1)标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或虽然标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但转让方已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方足额支付利润补偿款;

      2)转让方已向投资方提供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所涉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完税凭证。

      (5)第五期付款条件

      1)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760万元;或虽然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低于人民币5,760万元,但转让方已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方足额支付利润补偿款;

      2)创始人股东所承诺的员工激励承诺已实现;

      3)转让方已向投资方提供第四期股权转让款所涉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完税凭证。

      6、业绩承诺及补偿

      (1)公司2015年度审计且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度不低于人民币4,800万元、2017年度不低于5,760万元;

      (2)对投资方进行利润补偿

      如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高于承诺净利润,则超出承诺净利润部分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转让方承诺,如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转让方应在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五(5)日内以下列方式对投资方进行利润补偿:

      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股权转让款÷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3)补偿期限内,在公司资金状况允许情况下每年对可分配利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向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补偿期限届满后,每年对可分配利润按不超过70%的比例向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实际净利润在补偿期限内超过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应归属于创始人股东。

      7、后续股权转让

      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投资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0%股权(“后续股权转让”),受让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5,760万元之间,则标的公司估值将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10倍PE值计算,即受让价格=2017年度净利润*10*20%;

      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高于人民币5,760万元,则标的公司估值以人民币5,760万元为基础,按10倍PE值计算,即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1,520万元;

      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投资方应在目标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完成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五、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契合公司近期投资意向及发展战略、拓展公司行业范围,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60%的股权。集艾设计业务涵盖酒店空间、餐饮空间、办公空间、商业空间及会所、样板房等室内设计与创新,从方案到施工图,以及软装配套,提供完整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经历十几年的累积,集艾设计所做的室内设计业务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商中高端的项目,业务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一、二线城市,受房地产市场的整体影响较小,因此集艾设计业绩发展速度较快,且已拥有一批大型、长期、稳定的房地产战略合作伙伴。

      本次公司股权收购有助于公司完善和发展设计产业链,增强公司在上海、长三角地区的业务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上述股权。如此次收购成功,将会对公司2015年期末利润产生小幅上升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的财务报告为准。

      六、本次收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

      1、未来两年业绩波动风险

      整体评估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不高。如果公司出现业绩小幅波动,则通过未来业绩承诺来抵消未来公司业绩波动出现的风险。如果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70%),则东易日盛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应退还投资方全部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期限长属于行业的特点,从业务层面看,集艾设计可以通过精选回款质量较好的客户发展业务,并且从内部建立回款催收部门和机制,定期向客户进行催收。且在协议中约定,公司创始人股东对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承诺补偿,并对未来的合同回款进行了相应的承诺。

      3、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稳定性

      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签署了相应的承诺合同,承诺在二年承诺期届满后,另行签署两年承诺合同。从激励层面看,公司创始人股东对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具有现金激励,还建立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

      4、未来管理风险

      此次收购后,东易日盛主要以战略管控为主,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并派驻财务总监,控制公司资金运营。目标公司将于交割日后建立并运行一套经投资方认可的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合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未来两年可以通过集艾设计管理层与公司频繁的交流,参与公司重要会议,使公司发展战略得以在集艾设计执行。东易日盛结合自身的设计师优势,集艾设计发挥在房地产室内设计方面的优势,双方发挥协同效应,共同与地产商开展业务。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审计报告

      3、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9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它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参加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股东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证券部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五、会议联系方式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8637710

      传真:010-58636921

      会议联系人:陈辉先生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指示:

      ■

      说明:

      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13

      2、投票简称:东易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东易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即互斥议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不得设置总议案,并对议案互斥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如议案 2 为选举独立董事,则 2.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如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需设置为两个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独立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如议案 4 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 4.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4.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