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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 – 10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7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年6月29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万元。(公告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42)。

      2011年8月,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讼索赔金额3,120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5,920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1年8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58)。

      2013年1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34,882,399.84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此后,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年1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

      2013年1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民四终字第81号”,裁定:(1)撤销(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2)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理。(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年12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76)。

      2015年8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78)

      此外,本次诉讼发生期间,公司连续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

      二、最新进展情况

      长青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再行支付上诉人养殖损失费1169万元;(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重审)和鉴定费用。

      本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2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抢险保证金80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下发《通知》,通知我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交纳二审诉讼费,上诉事实成立。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冲回预计负债35,360,881.84元。现因双方上诉,诉讼事项最终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1169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通知》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103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保险公司大风保险理赔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6日0时至5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增养殖基地之一长海县獐子岛镇发生大风气象灾害,根据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省级自动气象观测站(獐子岛强风站)瞬时极大风速达到38.0米/秒(风力等级为13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6)。2015年9月8日,公司就大风影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4)。

      根据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的《海水养殖风力指数保险保险单》,经双方查勘与磋商,确认本公司本次风灾事故的理赔额为8,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风保险理赔款8,500万元。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