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5-094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综合楼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冯东兴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274,92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2,355,650股的38.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8人,代表股份189,564,279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26.6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85,357,564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11.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方芳律师、刘强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848,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826,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反对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谭少群先生、冯东兴先生、胡朔商先生和监事谭才旺先生为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芳、刘强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