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42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22号),案件事由为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诉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等十二被告有关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2014年10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7号),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通海公司、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二审已判决,现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省襄垣县出口煤公司五阳煤炭集运站、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更名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山煤集团”)、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大平煤业共十二方。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李海水、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分别将所持大平煤业 35%、10%、12%、10%、12%、11%股权返还于原告,或判令十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侵害原告投资权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判令十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结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5)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李海水、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对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出资权益损失7279.4736万元(直接损失3639.7368万元,间接损失3639.736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山西御花园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均由李海水、襄垣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远东有限责任公司、张锦波、李爱琴、赵玉中、郭玉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二审胜诉,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